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告內蒙古萬森機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機器之原廠出廠證明文件(包括先前代工經歷),性質上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現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加10分之1,即以1,650,000元定之。據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

法官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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