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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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緝字第134號、97年度執水字第2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