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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