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8年度除字第7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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