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富
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王文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除犯罪地係馬公市○○路○○○巷○○號二
樓,應予更正,犯罪事實欄第三行第十一格「,」係屬贅載,應予刪除外,餘皆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醫師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長義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