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債權人 黃清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家蕙 (原名: 洪李金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594597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債權人 黃清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家蕙 (原名: 洪李金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594597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