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

債權人 黃清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家蕙 (原名: 洪李金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594597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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