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徐紹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紹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紹銓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徐紹銓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參酌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其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見本院卷第49頁)可憑。

 ㈡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民國112年1月4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6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8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4年6月5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2、3至4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至4各罪均屬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財產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一般洗錢

一般洗錢

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12萬元

有期徒刑8月

併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10.05

110.10.05

110.10.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9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94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82號等

最後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922號

111年度訴字

第92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字483號

判決

日期

111.12.06

111.12.06

114.05.0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922號

111年度訴字

第92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字48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1.04

112.01.04

114.06.0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2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91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10.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82號等

最後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483號

判決

日期

114.05.0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48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4.06.0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91號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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