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45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
戊○○○甲○○ 柯振群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三十二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32號事件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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