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熾松 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被告庚○○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告丑○○被告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被告己○○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永慶被告子○○被告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華楓 被告三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阿雪 被告癸○○
丁○○甲○○戊○○壬○○丙○○乙○○寅○○上列被告庚○○等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四十七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