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5號原告庚○○
己○○○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 律師受告知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宜誠 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被告 劉秉睿 原名 劉桎沅 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九八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九八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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