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原告中信國際財富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仕暐 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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