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256號原告 詹宜湫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法扶)被告 坪野一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列舉式■負擔。
理由__。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