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陳頤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 陸佰 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編號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0137,647元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5.72%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自110年7月19日起,以新臺幣3,685元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自110年8月19日起,以新臺幣7,387元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自110年9月19日起,以新臺幣11,107元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144%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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