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