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林新傑 律師 古宏彬 律師檢查人 黃瑞明 律師
呂惠民 會計師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查人黃瑞明律師之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檢查人呂惠民會計師之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元,並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檢查人,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前經本院選任黃瑞明律師、呂惠民會計師為該重整事件之檢查人,請其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本院, 嗣黃 律師、呂會計師各提出檢查報告。依卷附黃律師、呂會計師所提工作內容及工作時數明細表,本院審酌檢查人黃律師及其助理人員之工作時數合計為四十六點一小時,其工作內容包括聲請人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評估、撰寫初步檢查文件清單及檢查報告;呂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查帳員之工作時數合計為八百三十小時,其工作內容為實地查訪聲請人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及檢查報告;及黃律師、呂會計師執行本件職務之繁簡情形,認黃律師、呂會計師陳報之報酬數額依序為二十五萬元、三十萬五千元尚屬適當,並應由聲請人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