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於94年9月16日借提執行,於94年9月21日執行完畢,經本院94年9月22日裁定接續羈押,並與已羈押日數合併計算羈押期間,於94年10月17日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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