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振哲
蕭振基 蕭振南 蕭振道 蕭翊展 洪阿麵 蕭正熹 前列蕭振哲、蕭振基、蕭振南、蕭振道、蕭翊展、洪阿麵、蕭正熹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 蕭心弼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9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920元,本院前於108年8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送達各上訴人住、居所,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