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上列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RINAWATIBTWENDIWARDINAH(中譯: 娃蒂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事項第一項係請求年息10%,惟本票第二項為年息20%,請具狀表明正確之年息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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