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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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45號聲請人 林敦仁 (即財團法人德山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顏佩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德山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德山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德山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8月30日報經行政院教育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為法人登記。茲為因應業務之需要,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提請召開105年度第2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第6、11、16條規定,並經教育部准備查在案。爰依上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德山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