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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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慶益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1年4月26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㈤提出111年4月26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㈦陳報聲請狀首頁所載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當初就讀
麥寮有補助」,所指之補助、金額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並應說明何以聲請狀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項下「聲請前二年內收入明細」、「目前每月收入及支出狀況」項下「目前收入明細」,均未載該補助。㈧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㈩提出名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行車執照影本,並陳
報該車預估市值(以相同廠牌、車型、出廠年月車輛之網路二手車價查詢資料為佐)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陳報聲請狀債權人清冊所列有擔保及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中租
」係指何人(如係自然人應陳報真實姓名、如係法人應陳報其正式名稱)、又係以何為擔保(如係人保,應陳報保證人真實姓名、如係物保,應陳報係以何人所有之何物為擔保),及預估擔保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聲請人有以名
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設定動產擔保予「創鉅有限合夥」,應先釐清「創鉅有限合夥」是否為債權人,如是,並應陳報預估擔保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逗派金融」之債權證明(手機分期帳單
畫面截圖),第1期款項應繳日期為103年4月15日,係在聲請人向債權金融機構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並於113年1月26日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之後,應說明何以在明知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後,仍對外借貸。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聲請狀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項下「聲請前二年內財產
及收支狀況」、「聲請前二年內收入明細」、「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明細」、「聲請時財產總額」均未記載,應據實記載後重新提出。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聲請狀所載
每期可清償金額5,000元,應係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再扣除每月清償「中租」10,120元後,始就餘額用以清償其他債權人,有違債權人平等受償原則,難認可行,先予敘明),及有何擔保。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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