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楷婷 即 賴宛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清算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3年3月5日調解不成立,惟於113年5月30日始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姵珺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3年5月3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
生/清算)聲請狀(即更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㈣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貝斯美德」,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
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112年12月至113年5月止之每月所得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不得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之)。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巧、林○潔、林○億」於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5月3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巧、林○潔、林○億」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巧、林○潔、林○億」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⒈車牌號碼:000-0000(MAZADA牌、2015年出廠)。如上開車輛
已經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拍賣,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Y」。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是否有毀諾?若有,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請提出「聲請人本人」「108、109、110、111、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請提出「受扶養人林○巧、林○潔、林○億」之「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陳明 「受扶養人林○巧、林○潔、林○億」有無其他應分擔扶
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林○巧、林○潔、林○億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另說明聲請人之長女林○巧為00年00月出生,已年滿19歲為成年
人,何以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巧、林○潔、林○億」「目
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古坑鄉)與居所地(斗六市)不符之原因。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
收入」,請勿以每月平均收入26,400元記載(應以「聲請前兩年收入」記載),又關於「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僅以每月支出19,172元記載(與01個人支出17,076元、02扶養8,000元之加計不符)(應以「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記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