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萬圃農業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宛榆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黃信允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12年11月30日512,757元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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