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庭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庭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等二罪,均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高榮宏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