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85號聲請人 曾萱雯
曾清柔 上列聲請人等因妨害公務案件,聲明異議,並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關於再審之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書繕本及相關證據,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為同法第
433條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曾萱雯、曾清柔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再審聲請狀,然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相關證據,其再審程式顯然有欠缺,且此項欠缺為不得補正之事項,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既屬違法。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聲請,自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不當為由,同時向本院聲明異議,業由本院另分105年度聲字第791號案件處理,並已於105年10月1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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