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乙○○被告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