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DELL牌型號E2009W20"DigitalWidescreenLCDMonitor(S14E2009WTW)壹台及型號E1909W19"WidescreenLCDMonitor(S14E1909WTW)貳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DELL牌型號E2009W20"DigitalWidescreenLCDMonitor(S14E2009WTW)五台。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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