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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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文傑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餘部份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