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仁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第2953號被告謝仁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83公克、驗餘淨重0.482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仁智為警查獲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0.483公克、驗餘淨重0.48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中心103年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1紙在卷可稽。另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第29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828公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