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債權人 蔣如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英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與債務人合作並有兩造簽章之備忘錄影本。
㈡針對新臺幣柒萬零柒佰元之請求是否有誤?需針對已屆期
之債務請求清償,該項債務於112年1月25日屆期(督促程序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