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 黃嘉銘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亭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人各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是就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合計10萬元部分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