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28號債權人 林碩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義李志科劉玉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王義、李志科、劉玉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四、表明債務人。
五、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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