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告裕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隆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4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