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 黃柏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耕鈺 即唯立工程行、 鍾淑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趙耕鈺即唯立工程行、鍾淑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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