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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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66號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靖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朱國安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發函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提出相對人靖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資料。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本件已逾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