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47號上訴人 高樹弘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47號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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