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王士銘 律師即 葉諒 之遺產管理人關係人 葉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諒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7月21日起至124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過去、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葉晉榮、葉諒、 黃雅芬 於94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借款期限至98年7月26日,並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另葉晉榮於9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累計消費記帳金額29,584元,並約定有循環利息,如債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付清最低付款額,並應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信用卡自94年11月11日起未依約繳款,計尚欠179,l3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葉諒亦於100年12月1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相對人亦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345號裁定指定為葉諒之遺產管理人,為此以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借款還款明細、信用卡消費明細、信用卡還款資料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2月2日、104年4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4月1日、104年4月20日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埤頭鄉│崙子│崙子│21│建│00│10│38.00│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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