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王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聲請人之最新財產狀況說明書,該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就所有財產(積極財產)部分:⒈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或存單影本。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載明其金額、對象、清償日期。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⒋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品項、數量、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⒌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證明。⒍如為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⒎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證明。
㈡、就所負債務(消極財產)部分,應載明債權人(若為銀行、公司,請陳報該法人名稱全稱、設址處所)、所負債務名稱、性質、數額、期限等情形與履行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聲請人同居共財之親屬、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對聲請人負扶養義務之人之姓名,並提出各該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四、聲請人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各該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額度及餘額。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載明稅捐機關及欠稅金額。
六、聲請人有無受強制執行,如有,應載明執行事件案號,並說明其情形。
七、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