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交簡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修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顧修銘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含機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汽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顧修銘為本案駕駛行為時,考領有合格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本院卷第13頁),其自無不知之理,並應注意上開安全規則而為注意;而本件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9至41頁),即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前揭規定,貿然前行,因而與告訴人 謝銘輝 所駕駛之營業小客車發生碰撞,是被告對本案車禍之發生確實有過失,應堪認定。又告訴人確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害,有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7、19頁),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與被告之駕車過失行為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車禍肇事之人,此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頁),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致告訴人受有附件所載傷害,徒增身體不適及生活上不便,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而被告與告訴人曾試行調解,惟雙方就調解內容無法達成共識或被告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情,有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記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136號被告顧修銘(年籍資料詳巻)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顧修銘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6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路段0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後車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駕車前行,追撞其同向前方由謝銘輝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謝銘輝因而受有頭部挫傷、胸部挫傷、右側中指挫傷、左側膝部挫傷併髕骨性骨折、頭部外傷併腦震盪等傷害。
二、案經謝銘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顧修銘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謝銘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
(四)A3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1)、(2-2)。
(五)現場及車損照片。
(六)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七)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八)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檢察官鄭舒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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