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告 何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 律師被告恕德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曹安娜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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