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彭淑鈴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黃姝嫚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劉秋霞
鄭毓郡 鄭毓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均對於民國110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兩造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00元,未據兩造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