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劉麗妤 右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有二:(一)撤銷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五八五號強制執行程序,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二)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肆萬元,二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尚欠新台幣叁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