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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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一號
自訴人乙○○自訴人代理 陳沆河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