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兼右二甲○○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六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王紋瑩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葉春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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