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籍設同
現居台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正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李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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