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丞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丞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丞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已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是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有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是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此有該案裁判書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上揭說明,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各罪刑曾定應執行刑部分及未定執行刑部分之總和,復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雖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5月、3月及5月,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徐丞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1日│107年3月25日│107年5月2日下午3月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年度毒偵字第1117號等│年度毒偵字第1117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129號│107年度簡字第2384號│107年度簡字第23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2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129號│107年度簡字第2384號│107年度簡字第2384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3日│107年8月27日│107年8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681號│││107年度執字第8584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4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日│107年3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9468號│107年度偵字第1130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66號│107年度簡字第26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8日│10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66號│107年度簡字第2637號│││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25日│107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375號│107年度執字第10590號│││├───────────┤││││編號1至4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