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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