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抗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31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文達
陽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一、二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抗告人即張文達、陽光(下稱抗告人2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377號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下稱本案)審理中,茲抗告人2人以行使訴訟防禦權為由,聲請原審法院交付本案卷證影本,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原審審酌後,認本案除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第三人隱私之個人資料部分(含告訴人、告訴代理人、第三人及同案被告之個人資訊等),應限制付與影本,因而駁回抗告人2人此部分聲請外,其他部分均准許抗告人於預納費用,分別付與如附表一(抗告人張文達部分)、二(抗告人陽光部分)所載卷證影本,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抗告人2人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經核原審已詳述其准許、駁回抗告人2人聲請法院交付本案卷證影本之依據、理由,所為之認定與卷證相符,並無違誤,准予交付及駁回抗告人2人聲請之範圍亦稱妥適,並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之處。
㈡、抗告人2人雖據附件一、二所載各情提起抗告(按:附件一、二所載內容大致相同),指摘原裁定駁回其2人之聲請部分不當云云。惟查:稽之抗告人2人聲請交付本案卷證影本之聲請狀,其2人聲請本案卷證之範圍(勾選)為「本案之全部警偵及原審卷宗及證物」等語,嗣經承審法官詳閱卷證後,已分別准予交付抗告人2人如附表一(張文達)、二(陽光)所載卷證影本,亦即除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第三人隱私之個人資料部分外,基本上已准予交付在案(詳附表
一、二)。然依抗告人2人之刑事抗告狀所載內容(如附件一、二),可知其2人均未具體載敘原裁定尚有何與本案相關之卷證未准予交付(如證據名稱、項目、頁數等),僅略稱:法官係以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來岐視無錢請辯護律師的被告及援引部分網路媒體報導,依其個人之主觀認知、期待,泛指原裁定駁回其2人之聲請部分不當,尚屬空泛,並無理由。至抗告人2人其他所陳:如司法不公、民調84%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影響,或檢察官有無提供本案資料予媒體記者而違反檢察官論理規範、是否已就抗告人2人被訴之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等節(詳附表一、二所載),核與應否付與本案卷宗證物影本及其範圍之認定無涉,故抗告人2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2人之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鈴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梁雅華附表一:抗告人張文達部分編號卷證名稱准許付與左揭卷證影本之範圍(下述頁數如有包含告訴人、告訴代理人、第三人及同案被告陽光等之個人資料部分均應遮掩)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956號偵查卷宗第1-2頁、第3頁(告訴人及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4-32頁、第33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34-36頁、第37-39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40-74頁、第86-92頁、第93頁(告訴人及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94-100頁、第101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02-104頁、第105頁(告訴人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06-113頁、第114頁(告訴人及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部分應遮掩)、第115-127頁、第128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29頁、第130-131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32-146頁、第148-150頁、第159-168頁、第169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70-172頁、第173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74-182頁、第183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84-185頁。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77號偵查卷宗第1-2頁、第3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4-16頁、第28-38頁、第39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40-44頁、第45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46頁(第三人資訊應遮掩)、第47-55頁、第56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57-59頁、第60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61-63頁、第88-101頁、第102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03-109頁、第110頁(告訴人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11-113頁、第114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15-119頁。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卷第1-4頁、第5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6-12頁、第14-16頁、第18-22頁、第26-34頁、第39-40頁、第41頁(同案被告陽光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42-48頁、第49頁(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之個人資訊部分應遮掩)、第50-52頁。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956號偵查卷宗證物袋內隨身碟之電磁紀錄共15個檔案1、檔案名稱「a.告證2(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283號判決)」2、檔案名稱「a.告證4(節錄b.137集14分20秒~15分0秒)」3、檔案名稱「a.告證6~1(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4、檔案名稱「a.告證6~2(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9號刑事判決)」5、檔案名稱「a.告證11(節錄b.137集7分50秒~8分40秒)」6、檔案名稱「a.告證13(節錄b.136集11分50秒~12分50秒)」7、檔案名稱「b.136《透視庶民團購黨》 蔣臨沂 :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1)」8、檔案名稱「b.137《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1—新冠肺炎」9、檔案名稱「b.138《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2—微電影」10、檔案名稱「b.139《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3—政治團體」11、檔案名稱「b.140《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4—捐款收錢的詭辯術」12、檔案名稱「b.141《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5—忘情水機」13、檔案名稱「b.142《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6—套路、放狗咬人」14、檔案名稱「b.143《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7—無本生意。」15、檔案名稱「b.144《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8—命理分析掛帥」附表二:抗告人陽光部分編號卷證名稱准許付與左揭卷證影本之範圍(下述頁數如有包含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及同案被告張文達等之個人資料部分均應遮掩)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956號偵查卷宗第1-2頁、第3頁(告訴人及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部分應遮掩)、第4-61頁、第75-92頁、第93頁(告訴人及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94-96頁、第97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98-104頁、第105頁(告訴人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06-113頁、第114頁(告訴人及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部分應遮掩)、第115-144頁、第147頁、第151-153頁、第157-158頁、第160-170頁、第171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72-174頁、第175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76-182頁、第183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84-185頁。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77號偵查卷宗第1-2頁、第3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7-27頁、第35-63頁、第88-101頁、第102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03-109頁、第110頁(告訴人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11頁、第112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113-119頁。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卷第1-4頁、第5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6-10頁、第13頁、第17頁、第23-32頁、第35頁、第39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40-48頁、第49頁(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之個人資訊部分應遮掩)、第51頁(同案被告張文達之個人資訊應遮掩)、第52頁。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956號偵查卷宗證物袋內隨身碟之電磁紀錄共15個檔案1、檔案名稱「a.告證2(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283號判決)」2、檔案名稱「a.告證4(節錄b.137集14分20秒~15分0秒)」3、檔案名稱「a.告證6~1(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4、檔案名稱「a.告證6~2(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9號刑事判決)」5、檔案名稱「a.告證11(節錄b.137集7分50秒~8分40秒)」6、檔案名稱「a.告證13(節錄b.136集11分50秒~12分50秒)」7、檔案名稱「b.136《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1)」8、檔案名稱「b.137《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1—新冠肺炎」9、檔案名稱「b.138《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2—微電影」10、檔案名稱「b.139《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3—政治團體」11、檔案名稱「b.140《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4—捐款收錢的詭辯術」12、檔案名稱「b.141《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5—忘情水機」13、檔案名稱「b.142《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6—套路、放狗咬人」14、檔案名稱「b.143《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7—無本生意。」15、檔案名稱「b.144《透視庶民團購黨》蔣臨沂:我不是醫生,是通緝犯。畏罪潛逃之8—命理分析掛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