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6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6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2日上午9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
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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