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4369號
原 告 常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隆
被 告 軍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金源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
,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健』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