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1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4369號
原   告 常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隆
被   告 軍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健』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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