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42號
龔峯巨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豊義 間租屋到期搬遷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前經通知陳報調解標的價額等,據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1年契稅繳款書、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所提供之房屋稅111年課稅明細表、稅籍證明書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內容核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9,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